湘阴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湘公(岭)不决字[2025]第0038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茶湖*******,现住:湖南省湘阴县岭北*******。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13时许,在湘阴县岭北镇XX村XX组,杨XX发现邻居寻XX家不锈钢大门玻璃被李XX砸坏,为防止李XX逃跑,杨XX追逐拦截李XX,与李XX发生推搡,致李XX摔倒。后杨XX抢得李XX手机,使用该手机砸李XX头部,致李XX受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杨新伟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因杨新伟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