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城)决字[2025]第0367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长湖*******,现住湖南省岳阳县长湖*******。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岳阳县城管局向岳阳县公安局移交线索,反映吴X兵有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要求给予治安处罚。2025年5月27日10时许,岳阳县城管局在工作中发现,岳阳县长湖乡燎原新村居民吴X兵在家中储存大量液化石油气。经清点,在其停放在家中棚屋的湘F909GP货车上储存有YSP118型液化石油气钢瓶5只,其内充装液化石油气250公斤;在其棚屋内发现YSP118型气瓶4只,其内充装液化石油气200公斤;YSP35.5型气瓶19只,其内充装液化石油气266公斤,合计储存了液化石油气716公斤。涉案的液化石油气系国家危险品化学目录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且其存储液化石油气的地点不符合危险物质储存规定,吴X兵有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吴××的陈述与申辩、岳阳县城管局案件移送函及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液化气瓶登记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等证据证实。
2017年,吴**因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被汨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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