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岭)决字[2025]第0798号
被处罚人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铁角*******,现住湖南省湘阴县铁角*******。
现查明:2025年5月初至2025年6月期间,寻XX为牟取利益,在湘阴县岭北镇XX村XX组自己家中,利用网络平台“抖音”、“微信”虚构女性身份,以“没亲人、没朋友、还坐过牢”为由头博取李XX同情后,又以没钱生活、交电费等借口共计骗取李XX人民币546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微信及抖音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因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寻**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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