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四)决字[2025]第095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现住河南省虞城县刘店*******。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某皖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盗窃,2025年6月13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王**在长沙市开福区德汇路与栖凤路交叉口公共厕所前,将停放在公共厕所前路边红色电动三轮车驾驶座旁的一个红色挎包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某皖的陈述;受害人陈述;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扣押物品照片;户籍资料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