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毛)决字[2025]第034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斗笠*******,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斗笠*******。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违法行为人刘xx在违法行为人李xx的介绍下明知收取系犯罪资金的情况下,在冷水江市xx路xx酒店使用自己的微信收款码和支付宝收款码帮助他人跑分洗钱,收取违法犯罪资金30806元左右,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违法行为人刘xx获利2440元,违法行为人李xx获利1240元。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提取笔录、转账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刘**为公安机关提供违法行为人李晓明住址,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违法行为人李晓明,对违法行为人刘**减轻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刘**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刘**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2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仟肆佰肆拾圆整,没收违法所得(244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冷水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仟肆佰肆拾圆整;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