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马)决字[2025]第0441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马田*******,现住华宁花园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晚上9时许,刘*将自己名下卡号为:6217995630018875364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借给一名永兴男子转账,2025年6月3日晚上10时许,刘*借出的银行卡内收到两笔转账,一笔821元、一笔1685元。其中这笔1685元的资金系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受理的张世明被诈骗案的资金,受害人张世明在网上被骗21477.73元,1685元直接转至刘*借出的卡号为:6217995630018875364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刘*对自己出借银行卡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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