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上)决字[2025]第1529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现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梅*******。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凌晨1时许,王X、曾X在新化县上梅街道XX廉租房朋友的门店前吃宵夜,后赶来的彭X梁与曾X发生矛盾,曾X持啤酒瓶将彭X梁的头部打破后,彭X梁报警,上梅派出所处警民警到达现场之后,王X跟在彭X梁后面,持手机对着彭X梁拍摄,在XX廉租房路口时,王X为阻止彭X梁打电话,一把抢掉彭X梁手机,彭X梁索要手机无果,王X为吓唬彭X梁,伸手作出殴打彭X梁的动作,后王X又用手摁了几下彭X梁的脖子,处警民警找到彭X梁后,王X才停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刻盘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