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城)决字[2025]第0465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现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
现查明:2025年5月9日下午16时,龙**通过溜门撬锁的方式进入东安县白牙市镇桐子山某部队营地,该营地因驻守人员撤离,只余部分设备维持运行。龙**将营区内的电线剪断,准备回家再取出内部铜线售卖。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附近村民撞见,龙**让其不要声张,随后拿蛇皮袋装上盗来的部分电线骑摩托车逃离了现场。龙**对自己盗窃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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