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蓉)决字[2025]第0804号
被处罚人崔**,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津市市新村*******,现住湖南省津市市新村*******。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违法行为人崔××将自己名下湖南银行卡(开户行:湖南银行津市支行)出借给上线“依稀可见”,为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证,该湖南银行卡非法入账9万元,其中5万元涉及我局立案侦查的甘×被电信诈骗案的涉案资金。2025年6月16日,崔××来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崔某某的询问笔录;涉案银行卡的银行流水;物证照片;甘某被电信诈骗案的案件材料;崔某某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崔**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