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堆)决字[2025]第080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策源*******,现住株洲市炎陵县策源*******。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凌晨2时左右,张××在长沙市芙蓉区万科金域蓝湾3期14栋归航名车2楼员工宿舍内,趁他人熟睡之际盗窃两台手机后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物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2025年5月因偷开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