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宝)决字[2025]第0477号
被处罚人龚**,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宝峰*******,现住石门县宝峰街道双*******。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晚,违法行为人喻x、龚x黎在常德市xxx附近找一名叫“盛盛”的人以现金购买了300元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随后喻x、龚x黎在“盛盛”的租房内,以电子烟的形式吸食依托咪酯。2025年6月16日中午,喻x、龚x黎被石门县公安局xx路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对喻x、龚x黎尿液进行依托咪酯尿液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呈阳性。2020年8月16日,喻x因吸食毒品的行为,被石门县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壹仟元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辩解、尿检结果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龚**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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