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花)决字[2025]第1477号

  被处罚人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现住湖南省长沙县江背*******。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11时左右,违法嫌疑人毛××至长沙县黄花镇人民路与鹏盛路交叉口湖南××国际生活购物广场项目部办公室内,通过使用携带汽油、打火机以及农药的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向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讨要工程款,后被制服。
  以上事实有毛某亮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笔录、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毛**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