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治)决字[2025]第0840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青山*******,现住湖南省宁乡市青山*******。
现查明:2025年6月09日,彭**与覃田华、蒋连香、肖玉连、肖佩中、易慧双、杨爱平等人在宁乡市龙田镇黄泥田村喻次芬家以“摇骰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彭**下注8次,每次下注50元以上,赢利62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覃田华、蒋连香、肖玉连、肖佩中、易慧双、杨爱平等人的陈述和申辩,彭**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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