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东)决字[2025]第0795号

  被处罚人谌**,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田庄乡高马*******,现住湖南省安化县东坪*******。
  现查明:2025年5月30日22时许,谌XX与刘XX在安化县东坪镇闵家湾XX娱乐馆打麻将时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刘XX与邓X对谌XX头部进行殴打,谌XX用手抓伤了刘XX与邓X,现场群众将双方拉开后,谌XX两次在旁边拿起塑料板凳朝刘XX砸去,一次砸到了刘XX后背,一次未砸到刘XX。 2025年5月30日,谌XX主动报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视听资料、被侵害人陈述及谌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谌**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且属于一般情形的违法行为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谌**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谌**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