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031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安仁县清溪*******,现住郴州市安仁县清溪*******。
  现查明:2025年06月06日20时16分左右,当事人张XX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L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永乐江镇七一西路工商银行路段,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当事人张XX现场拒不配合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执勤民警强制将张XX带往安仁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并提取尿液检测,2025年06月09日办案民警将张XX试管血液(编号G20XXXXXX)送往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经鉴定张XX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25.4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查询核实,张XX此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尿样检测报告书及照片、当事人驾驶证与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聘请书、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安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