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太)决字[2025]第0480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太平*******,现住石门县太平镇苦竹*******。
现查明:2025年5月26日上午8时许,违法行为人陈**在太平镇红姐餐馆因目击朋友向多菊殴打陈玖辉,陈**遂上前进行劝架,在此过程中,陈玖辉与陈**又发生争执,因出于帮助朋友,陈**用双手抓住陈玖辉头发与向多菊合力将其拽出餐馆。经石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玖辉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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