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保)决字[2025]第0591号
被处罚人NO***,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宁远县保安*******。
现查明:2024年8月底,Nxx Sxx未持任何出入境证件从柬xx偷渡至越x,接着再从越x偷渡至中x境内,到达中x境内后经人介绍认识了xx省xx县xx镇xxx村12组的欧阳xx,此后Nxx Sxx一直居住在欧阳xx家中与欧阳xx一起生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违法行为人柬埔寨身份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NO***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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