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三)决字[2025]第099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三架*******,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三架*******。
  现查明:文XX停放在门口的两台摩托车于2025年5月17日被盗,违法行为人李X与陈X、“老表”、“老表”带来的朋友四人,在2025年5月16日下午聚在一起玩时商量盗窃摩托车卖钱用于玩耍,先后前往三架街道XXX村、XX居委会踩点,后决定2025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实施盗窃,盗窃得手后,四人将盗窃来的两辆摩托车运至李X家中,在2025年5月17日将两辆摩托车以废品的形式卖给收废品的“萝卜哥”,共计卖得520元,后李X与陈X、“老表”、“老表”带来的朋友四个将520元用于吃喝玩乐花销完。经耒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两辆被盗窃的摩托车进行物价鉴定,鉴定结果为7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询问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现场指认照片,受害人文XX询问笔录,证人卜XX询问笔录,耒阳价格认证中心物价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李*在本次合伙盗窃起中起主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