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太)决字[2025]第0479号
被处罚人向**,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太平*******,现住石门县太平镇苦竹*******。
现查明:2025年5月26日上午8时许,违法行为人向某某在太平镇太平街某某餐馆与陈某某相遇时,因怀疑丈夫向某某与其有不正当性关系,向某某出于愤怒,便在餐馆内采用扇巴掌方式多次对陈某某头部等部位进行殴打,经石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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