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治)决字[2025]第0406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冷水滩区珍珠路通*******。
现查明:2024年12月18日20时30分左右,尹x因前妻起诉离婚她自己没有去法院开庭,尹x就打电话找岳父蔡xx理论,双方在电话里面发生争执,于是尹x来到蔡xx门口与蔡xx理论,在理论争吵的过程中尹x与蔡xx扭打在一起,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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