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高)决字[2025]第0362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土市*******,现住湖南省蓝山县土市*******。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14时31分许,王XX驾驶牌号为赣B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厦蓉高速公路湖南段东往西XX公里300米(XX治超站)处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民警依法查获。
以上事实有王XXX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当事人王**有9个月的婴儿(名叫张语妍,女,2024年9月6日出生)需哺乳。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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