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高邵隆)决字[2025]第099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司门*******,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司门*******。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21时许,刘*驾驶湘EJXXXX小型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沪昆高速1297公里500米处,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现场笔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卡扣照片、公安内网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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