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龙)决字[2025]第0661号
被处罚人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郭镇乡马安村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任某在岳阳楼区郭镇×××菜市场一麻将馆门口,以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经尿检结果呈依托咪酯阳性。另查明,违法行为人任某因吸毒于2022年7月1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到案经过、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任*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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