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洋)决字[2025]第152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洋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洋溪*******。
  现查明:2024年下半年,刘X辉臆想同为摩托车出租车司机的罗X维想要害他,遂到洋溪镇XX村一名老人手上购买了一把鸟铳,伺机报复罗X维。2025年4月16日,刘X辉跟踪去洋溪镇XX村(原XX村)送客的罗X维,并在罗X维返回途中设伏,刘X辉朝罗X维背后开了一枪,因距离较远,罗X维中弹后无严重伤势。后刘X辉见罗X维无明显伤势,又继续跟踪罗X维伺机报复。2025年6月15日,刘X辉在洋溪镇第X小学附近蹲守时被罗X维发现,随后罗X维喊姐夫邹X星等人质问刘X辉,要其不要再跟踪罗X维。同时罗X维等人看到刘X辉外套隆起,认为刘X辉衣服中藏有凶器,遂掀开刘X辉衣服发现其身上携带一把60厘米左右的鸟铳,该鸟铳已装有爆火、硝、铁子,处于随时可击发状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扣押清单、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2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