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天)决字[2025]第123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伍市*******,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伍市*******。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14日,李*在明知张贴涉黄小广告是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情况下,在平江县天力城等处张贴涉黄内容和网址的诈骗小贴条到他人轿车上,待他人进入或登录网站时其上线进行诈骗。李*通过张贴小贴纸从中非法获利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书证、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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