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澧)决字[2025]第037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洪家*******,现住湖南省桑植县洪家*******。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20时许,在桑植县澧源镇××街,桑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查处了李××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摩托车、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对李××驾驶的红色××牌男士两轮摩托车(车牌号:湘GU××××)采取了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开具凭证,李××现场在凭证上签字予以确认,当日21时许,澧源中队辅警蹇××将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摩托车停放在汽车西站的停车场后,李××在明知自己的摩托车是在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下,依然潜入停车场将其骑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接收证据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摩托车车辆信息、视频侦查报告、视频资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