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澄)决字[2025]第1319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澄潭江镇和家村红*******,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澄潭*******。
现查明:2025年06月15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司机杨XX驾驶牌照为豫AXXXXX重型仓栅式普通货车从浏阳市澄潭江镇XX烟花制作有限公司XX工区装载一车烟花2103箱,欲运往江苏省镇江市进行销售,在途经浏阳市澄潭江XXX村村道时发生交通事故,杨XX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警民警,张XX于6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均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与申辩;2、黄××、杨××的陈述;3、指认照片;4、提取笔录;5、辨认笔录;6、到案经过;7、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因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二日,没收非法财物(非法运输的烟花2103箱)。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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