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归)决字[2025]第060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归义*******,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归义*******。
现查明:2025年06月15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在归义镇荣家坪社区家中因受害人朱利波到其家中讨要与他父亲的债务而发生矛盾,违法行为人李*持菜刀将李*划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李X的陈述和辩解;2.受害人朱XX的陈述;3.证人冯XX、朱XX证人证言;4.到案经过;5.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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