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陈)决字[2025]第0585号
被处罚人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陈家*******,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陈家*******。
现查明:违法人谭XX与东冲村村民陈XX之间,双方因谭XX家修建的围墙是否占用了陈XX家田地而产生土地纠纷,并且多次产生矛盾,期间陈家坊镇政府、东冲村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多次出面调解,均没成功化解。在2025年5月17日11时许,陈XX拿起锄头到争议田地里挖土,并扬言要用锄头敲坏谭XX家的围墙,谭XX欲用身体阻止陈忠成上前,陈XX见谭XX用身体阻挡便自己倒在地上,谭XX拿起手中的竹条朝陈XX的身上打了两下,其中第二下打在了陈XX的腿部位置,造成陈XX腿部受伤。事后,我所于2025年6月9日和6月16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谭XX均拒绝参与调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XX的供述和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截图、调解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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