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东)决字[2025]第0796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现住湖南省安化县东坪*******。
现查明:2025年5月30日22时许,刘XX与谌XX因在安化县东坪镇闵家湾XX娱乐馆打麻将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刘XX与邓X对谌XX头部进行殴打,2025年6月6日,经安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谌XX构成轻微伤。
2025年6月16日,刘XX被传唤到案。
以上事实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视听资料、被侵害人陈述及刘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刘**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且属于一般情形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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