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花)决字[2025]第0500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花桥*******,现住湖南省衡南县花桥*******。
现查明:2025年4月18日,违法行为人唐X琪在明知其公公谭X明(已另案处理)在衡南县花桥镇农贸市场处无证驾驶湘DSW383面包车致人受伤的情况下,为了包庇谭X明免于交警处罚,向公安机关谎报警情称是其开车撞的人,由于唐X琪做假证、谎报案情的行为,导致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销谭X明交通事故案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下达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处罚记录等书证;4、微信聊天截图记录;5、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唐**系主动投案自首,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南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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