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交)决字[2025]第0422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05月27日13时许,林xx驾驶湘Cxxxxx号小型轿车沿湘潭县乡道大马线行驶,途经湘潭县云湖桥镇清风村地段时遇到在此地段设卡查酒驾的湘潭县交警八中队民警,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测试结果为51mg/100ml。经查询:林x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林XX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现场照片、车驾管查询信息及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醉酒驾驶处罚文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