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金公(凤)决字[2025]第0020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凤凰*******,现住湖南省祁阳县凤凰*******。
  现查明:2025年01月11日下午2时许,邓XX醉酒后到凤凰摩托车店对店主易XX试行殴打,易XX遂报警,经永州市中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易XX后颈部皮肤划痕长度累计达7.0cm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易乐超询问笔录;2,邓**询问笔录;3,永州市中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易乐超提供的摩托车店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祁阳农业银行金洞营业所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金洞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