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交)决字[2025]第049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法相*******,现住武冈市法相岩街道*******。
现查明:2025年05月26日晚上,陈XX和朋友在武冈市XX菜吃饭期间,用一次性杯子喝了两瓶500ml的青岛啤酒,喝完后,20时左右乘车到荷花公园附近与朋友打牌,22时30分左右,陈**驾驶粤SXXX92小型轿车前往水西门办事处XX村岳父家中,当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武冈市水西门街道武冈大道自来水公司前路段时被武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2mg/100ml;后经系统查询,陈XX曾于2022年9月11日晚20时50分驾驶粤SU5E92小型汽车被海南省澄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查,其结果为:74mg/100ml。陈XX此次饮酒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证据照片、酒驾记录、违法人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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