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交)决字[2025]第042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云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县云湖*******。
现查明:2025年06月11日,张xx饮酒后驾驶湘Cxxxxx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25行驶,在湘潭县云湖桥镇向红村地段时遇在此地段设卡查酒驾的湘潭县交警八中队民警,经酒精呼气测试仪测试,其测试结果为65mg/100ml。后经查询:张xx在2024年12月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张XX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结果单、现场照片、酒驾前科材料、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平台查询信息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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