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大)决字[2025]第0862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5月4日20时左右,曹X在娄星区五江碧桂园XXXktv因朋友间发生口角,将钟X推至谢斌身上,谢X遂用拳头殴打了曹X,曹X还手用拳头打了谢X两拳。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