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司)决字[2025]第0990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司门前镇锦旺村1*******,现住司门前镇锦旺村1*******。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17时许,罗**与戴勇强及另外两名女子在肖方与刘小军、刘小虎合伙经营的麻将馆内,以打转转麻将(红中飞)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胡牌有红中最多7个码,赢210元,若没有红中8到9个码,最多能赢270元,故每把输赢30元至270。罗**共计输了50元,赢了6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