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161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兰溪*******,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
  现查明:2025年06月14日20时15分许,潘××(身份证号码:43232119××××××7155)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车辆牌照号为:湘H×××59小型轿车,行驶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进港路新港码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潘××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2mg/100ml。另查明,潘××于2021年07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赫山大队查获并处罚。2023年10月21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2024年10月24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益阳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资阳大队查获。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潘××的供述、查获经过及人车合一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潘××交通违法记录查询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