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328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樟树*******,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樟树*******。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07时许,因邓××在郴州市北湖区中山西街水巷堵住了违法人员曹××的行驶路线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曹××在电动车车底座拿出一把美工刀指着邓××的脖子处威胁邓志勇,随后邓××报警。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截图、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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