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毛)决字[2025]第034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铎*******,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六亩*******。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xx于2025年06月04日下午16时许,在冷水江市铎山镇xx中学附近地段殴打了其女朋友刘xx,后再次在冷水江市铎山镇大坪附近地段殴打其女朋友刘xx,2025年06月04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再次在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集中社区xx加油站附近其大娘的民房内殴打了刘xx,违法行为人李xx对其多次殴打其女朋友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李**系主动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冷水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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