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司)决字[2025]第0989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司门前镇丰年村2*******,现住司门前镇丰年村2*******。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17时许,戴勇X、罗松X与另外两名女子在肖*经营的麻将馆内以打转转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肖*提供换钱(赌资)服务。经核实,2025年6月6日至2025年6月15日,肖*与刘小X、刘小X在共同经营肖*休闲馆时,共从赌客的赌资中抽取8307元,三人分账后肖*获得2769元的赌资抽水。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微信流水,手机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