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雷)决字[2025]第0636号

  被处罚人包**,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凌晨3时许,三门派出所民警李XX在三门镇响水村处置包XX求助警情时,醉酒人员包XX趁机打开村民院子铁门溜入滋事。民警与违法人包XX的朋友龙XX一同对其进行劝导未果后,再次向包XX表明身份,告知侵入他人住宅滋事的行为可能违法,要求立即离开。随后违法人包XX用身体抵住铁门不让民警进入,通过掐民警的脖颈、踢打、抓挠等方式阻碍执法,包XX有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接报案登记表、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1、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不听执法人员制止。 3、造成人员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包**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