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乾)决字[2025]第0455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双塘*******,现住湖南省吉首市双塘*******。
现查明:2025年5月29日,违法行为人周X红与杨X来在吉首市XX8栋2单元103室租住一房屋,并在该房屋内放置3张麻将桌以供他人赌博玩耍。2025年6月15日晚上19时许,周X建与杨X发来到该麻将室内,后杨X来与周X建及杨X发以“跑胡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周X红从该赌桌抽水100元。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杨X来与周X红的行为构成了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违法行为人杨X来与周X红为为赌博提供条件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属于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情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X来的陈述、违法行为人周X红的陈述、违法行为人杨X发的陈述、违法行为人周X建的陈述、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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