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郝**,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1年2月初,王X(待查) 为确保违法犯罪资金转账成功,防止周X山私吞“跑分”资金,于是通过电话联系郝X峰,要郝X峰监督、看守周X山“跑分”,并许诺给予一定的好处费用,郝X峰在明知该转账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仍然答应进行监督。2021年2月份至3月份期间,郝X峰多次接收王剑指派,对周X山进行转账洗钱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期间周X山除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转账洗钱外,还租借李X龙等人银行卡,进行转账洗钱。郝X峰非法获利一万余元(已退缴至岳阳楼区公安分局,并上缴国库)。
经调取李X龙中国建设银行流水,202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2日,周X山使用李X龙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29 7011 2316 XXX)进账共计469386.4元,出账共计469386.4元。
李X龙中国建设银行卡关联电信诈骗案件两起具体情况如下:
1.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所立的黄XX被诈骗案,受害人黄XX被诈骗共计14000元,其中向李X龙中国建设银行卡转账5000元;
2.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所立的李XX被诈骗案,受害人李XX被诈骗共计91150元,其中向李X龙中国建设银行卡转账14000元。
郝X峰多次受王剑的指派,在2021年2月-2021年3月期间,对多人“跑分”进行监督,郝X峰于2021年10月11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犯罪行为系漏罪。
以上事实有1、郝xx的供述和辩解;2、周xx、李xx的陈述;3、李xx银行流水及流水分析;4、国家反诈平台关联案件情况;5、到案经过;6、刑事判决书;7、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郝**于2017年12月21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法执行完毕时间为2018年8月29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之规定》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在刑法执行完毕三年内,违法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郝**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巴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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