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硫)决字[2025]第0499号

  被处罚人陆**,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硫市*******,现住湖南省衡南县硫市*******。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晚上20时许,违法行为人何X秀为一己私利,在了解到硫X镇X昌居委会谢X菊家门口沙发及硫X镇文X居委会益民机电行门口沙发无人看管后,电话联系三轮车司机陆X期,要陆X期到其位于衡南县硫X镇水X村大X组家中接她,随后一同前往硫市镇拉沙发。后两人于晚上20时20许抵达硫X镇,但两人见当时时间尚早,因街上人流量大等原因,两人驾车在硫市镇各个街道上观察到晚上22时30分许,在确认人流量少后,两人先驾车抵达硫X镇文X居委会谢X菊家,何X秀下车将谢X菊家门口的黄色沙发搬至三轮车边,再由何X秀、陆X期两人一同将黄色沙发抬至三轮车上,随后两人再一同乘车抵达硫X镇文X居委会益X机电行门口,由何X秀将红色大沙发搬至三轮车旁,再由何X秀、陆X期两人一同将红色沙发抬至三轮车上。后何X秀、陆X期两人驾车回到何X秀家中,并且两人一同将盗窃得来的两个沙发搬到何X秀家中。何X秀、陆X期两人涉嫌盗窃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合伙盗窃,起次要作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陆**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