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治)决字[2025]第0564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晚23时40分左右,昭山派出所接110转警,在恒大养生谷22栋2单元301发生一起家庭暴力警情,民警卢苗、辅警徐紫坚处警。卢苗、徐紫坚到恒大养生谷22栋2单元3楼电梯口时,发现报警人张林的丈夫袁**(警情当事人)想乘电梯离开现场,民警卢苗为了解现场情况,命令当事人袁**不得离开现场,并伸出一条腿挡住电梯门不让袁**离开,袁**拒不接受民警指挥,并向民警卢苗吐痰,随后对民警卢苗腿部踹了一脚,阻碍民警执法。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及证人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伤情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