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159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朝阳区朝阳*******,现住益阳市朝阳区朝阳*******。
现查明:2025年06月15日20时04分,张×宇饮酒后驾驶湘H2Q3××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益阳市赫山区银城路的紫竹路口至学府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6mg/100mL。另查明:张×宇2018年3月14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罚。张×宇的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张×宇的供述、查获经过及人车合一照片、强制措施凭证及酒精呼气测试单、交通违法记录查询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驾驶证及车辆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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