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698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岩汪*******,现住湖南省汉寿县岩汪*******。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凌晨6时左右,在长沙市天心区bobo国际1112房间,违法行为人李x因不满段xx声称受害人严xx要和李x的男朋友黄xx“抱抱睡”,伙同违法行为人刘x、徐x、伏x、何x,段xx、黄xx用掌掴、踢踹、打头的方式对受害人严x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李x、刘x、何x、徐x、伏x、段xx、黄xx的陈述;2.受害人严xx的陈述;3、证人郝xx、瞿xx、曾xx、易x的陈述 4.到案经过;5.户籍信息;6.现场监控视频截图;7.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