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筻)决字[2025]第0366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筻口*******,现住湖南省岳阳县筻口*******。
  现查明:2025年5月21日,违法行为人易**在明知许文豪(未到案)使用银行卡收取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仍然将朋友方建的湖南银行银行卡(卡号:6213663574603942256)借用给许文豪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查证易**从中非法获利277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方建名下的湖南银行卡,于2025年5月22日进账8880元,5月23日进账8600元, 5月25日进账8800元。   经查询国家反诈骗平台,方建名下的湖南银行卡关联诈骗案件一起,涉诈金额88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易X添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方X的陈述;银行流水;国家反诈平台关联案件情况;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万陆仟陆佰伍拾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万陆仟陆佰伍拾圆整;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