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乐)决字[2025]第0860号

  被处罚人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桥头*******,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
  现查明:2025年5月09日0时20分,卢X在娄底市火车站附近一家“XX”夜宵店内以扇击耳光、推搡等方式对王XX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卢X挥动其右手连续扇击了王XX的脸部两下,并在推搡中将王XX推倒在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卢*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